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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20

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工作,保障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运行,保证设备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川大实〔2012〕1号)进行修订,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凡属首次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前,务必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切实掌握其结构原理、性能指标、操作程序、维护保养及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条 根据仪器设备运行必要的环境条件(含样品条件)、启动及工作程序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及操作规程、维护管理办法及应急处置预案,并张贴上墙。

第三条 使用单位(实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及时更新;建立使用记录档案,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四条 仪器设备运行必须的安全设施及环境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第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指定专(兼)职技术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安全及操作规程并负责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初次操作的人员上机使用前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擅动设备。

第六条 射线装置在转入转出、升级改造前,必须事先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报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应自觉佩戴个人剂量监测器;凡使用射线装置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射线装置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防护应急措施,填写使用记录,定期进行放射工作场所检测。

第七条 特种设备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坚持定期进行技术安全性能检验;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在操作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制度。

第八条 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涉及高危物料(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制剂、放射性物质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前应事先了解物料的危险性及应急处置措施;剧毒化学品使用前必须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验完成后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分级管理,并按相关规定送储或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和倒入水槽水沟。

第九条 仪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并按规定随时或定时观察仪器设备各种参数变化。

第十条 仪器设备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之间联结及外接线(件)是否正确、正常,用电仪器应核查电源插头是否正确插接,电压、频率、指示仪表是否符合仪器使用要求,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应负责对参加实验(实习)的学生或其他人员进行系统讲解,并指导使用仪器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程序以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实验过程中如遇水、电、气源故障或中断,应立即关闭影响仪器设备安全的有关开关,并实施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中若遇故障,应停止使用并立即报告仪器管理人,及时做好故障情况记录,除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外,非专业人员禁止擅自拆卸。

第十三条 工作完毕,应及时关闭水、电、气源(有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除外),并按规定及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贵重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使用人须及时将日期、使用时数、累计时数、仪器运行状况、使用人签名等使用情况按要求记入仪器使用登记簿,作为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估的原始依据。

第十四条 使用结束后,使用人应及时恢复仪器至待用的正常状态,并做好仪器设备及所在场所的清洁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四川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川大实〔20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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